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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媒体] 人社部:职业资格无依据 2015年一律取消,保代资格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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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1: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社部:职业资格无依据 2015年一律取消

发布时间: 2014-08-31 06:56:31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关庆丰  |  责任编辑: 彭瑶
本月,国务院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到明年将基本完成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的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太多、证书太乱的现象有望改变。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在回答委员的提问时,人社部负责人透露上述信息。

各类职业证书催生考证热

1994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制度,被写入劳动法。此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应运而生,并催生了各种培训热、考证热。

昨日下午,国务院14个部门的负责人坐成一排,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询问。

有委员提出,目前的职业资格许可领域,一个行业有十几种甚至几十种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过多的同时,有关方面也借机敛财,通过办班、教材、考试来收取高额的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现在,在青年中有一股“考证热”,青年人不仅要取得高学历,还要去考各种各样的资格证,手上拿着一大把证,可就是找不到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向现场的国务院工作人员提问:现在我国职业资格的种类究竟有多少?哪些需要保留?哪些需要取消?

11月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

人社部负责人回答说,针对减少职业资格的许可和认定,国务院要求2013年、2014年分批取消职业许可事项,到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资格许可事项的工作。

今年的6月和8月,国务院分两批取消了58项中央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包括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等。

上述负责人说,今年11月份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目前,准入类的职业资格现在还有84项,对于其中不符合要求的要继续取消。

人社部负责人介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如果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将建议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根据下一步的清理计划,国务院行业部门、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原则上予以取消,确实需要保留的,经过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政府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学会承担。(首席 记者关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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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31 21: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客观讲,职业资格与企业垄断一样,有便于集中管理的优势,也有限制更多的主体能够参与进来进行充分竞争、阻碍市场机制发挥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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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1: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职业资格的管理,中国这样的市场将会乱的一团糟,现在有职业资格管理的情况下,尚存在大量的滥竽充数、鱼龙混杂之人借信息不对称扰乱市场,到时取消了之后市场主体是多了,但是也就更加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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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3: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第十一条已经明确保荐人地位,同样的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 公证法已经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地位,注册会计师法已经明确了注会地位,尚不知哪个国家无保荐制度,何必杞人忧天

点评

保荐人的确不等于保荐代表人。但是注册制与保荐制是两个并不冲突的制度,注册制对应的是核准制  发表于 2014-9-3 16:21
一是证券法正在修改,改为注册制。二是保荐制,是指的证券公司保荐,不是保荐代表人保荐。这是人造的保代,不是法定的。要多学习,不要说外行话,被人笑话  发表于 2014-9-1 15:16
有保荐人并不意味着必须有保荐代表人,比如香港  发表于 2014-9-1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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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3: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也在修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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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3: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证券法修改有两难,一是功能监管问题,二是注册制改革问题,保荐制度不可能也不应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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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00: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趋势是职业水平由协会进行判定,改革的路径是逐渐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脱钩,保代可能以后只受证券业协会管理,cpa归中注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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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09: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重要的是在于管理功能,而不能沦落为某些机构,协会牟利的工具。同一行业可能有多个主管部门在办证管理,而且相互之间不通用或不承认。造成巨大的社会浪费及交流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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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0: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水 发表于 2014-8-31 23:25
证券法第十一条已经明确保荐人地位,同样的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 公证法已经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地位,注 ...

律师有律师法、注会有注册会计师法,保代有保荐代表人法律 立法依据作为支撑吗? 注税有法规条例的支撑前面不也照样取消

点评

行政法规低于正式法律层级  发表于 2014-9-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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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3: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Deyang 发表于 2014-9-1 10:26
律师有律师法、注会有注册会计师法,保代有保荐代表人法律 立法依据作为支撑吗? 注税有法规条例的支撑前 ...

不管怎样,保荐代表人应该向律师,CPA看齐,考过就给注册,而非人为设置条件,必须要签一个协办之类的。让谁签是保荐机构内部的事事,监管机构不应再做保姆。再者,签一个协办真的干活嘛!好多是通过挂名而注册,压根没见过项目长的咋样的!敢签就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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