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人从事律师诉讼业务近十年,一感艰难,二感瓶颈无法突破,故转行至非诉业务,现执业在某不知名的律所,意欲一窥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之道,现将执业过程中的点滴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新三板对核心技术人员审查 在新三板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中,少数企业会披露核心技术人员,但无固定的结构体例,有单列一章的,有并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节并改名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祺龙股份);但大多数企业都未于披露。但观股转公司近期对挂牌公司的反馈意见,对于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人员多次提及,较之以前尤为重视,毕竟核心技术及技术人员直接关系到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是股份公司挂牌的先决条件。经翻阅挂牌文件,现股转公司多关注如下方面: 1、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从原任职单位离职到公司时与原任职单位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约定和履约情况。 2、 核心技术的来源,并就公司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 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公司对核心技术采取的保护措施、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人员范围、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动情况以及是否发生核心技术泄密事件。 4、 对公司核心技术的保护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为此,在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应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解决方案,根据我们所执业经验,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1、对核心技术人员应按照董监高的模式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情况,持股情况等基本信息。 2、充分披露股份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情况,同时披露其是否在原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保密费用、竟业禁止费用,并查询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网等网上信息发现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未结诉讼、被执行人信息等情况。并针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并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其未与原单位签署上述协议,或虽签署但未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由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等事项产生纠纷,所有责任由个人承担,不会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对于核心技术人员与原单位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如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披露股份公司对核心技术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对核心技术采取保护措施以及对核心技术人员采取措施。 股份公司对核心技术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以通过申请专利权、申请软件著作权等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进行。 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保护措施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1)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如离职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2)提高核心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设置相关项目奖金,留住人才;(3)搭建平台,创造学习成长空间提升他们的技术研发能力,打造;(4)制定并执行股权激励计划,增加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数量和覆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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