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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保荐办法出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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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6 16: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本人保荐发行的发行人的股份,但可以持有本公司其他保荐代表人保荐或者别的保荐人保荐发行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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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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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6 16: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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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6 17: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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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6 20: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要正确答案,问证监会吧。要第一感觉,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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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09: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荐办法里虽然没有这个规定,但从立法本意上,应该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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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10: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没能体会到这种立法本意,如果真的更严格的话,就应该要求直系亲属也不应该持有发行人股票。。既然留着这个口子,持有其他保荐人的应该也没问题了,何况证券公司持股都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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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17: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保荐代表人肯定不行,因为是证券从业人员。但是其配偶是否可以,没有找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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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19: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的,证券从业人员是不能买卖股票,但是持有发行人股份更多的是pre-IPO,风投行为,没道理禁止,除了自己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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