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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创业板-监事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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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2: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在创业板上市的华谊姐妹共有5名监事,任职合格的有:(不定项选择题)
A. 黄某,本公司职工,在近2年内一直担任本公司的财务总监,1月前,由于年事已高,转入综合办公处工作(非董事及高管)
B. 尚某,生产一线工人,系总结理配偶之弟

C.丽某,在近3年位一直担任控股股东公司财务总监

D.高某,本公司现任财务科长

E.方某,第五大股东的董事长兼并总经理,在上市公司无其他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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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1: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choms 于 2009-10-31 08:34 编辑

似乎是全选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3.1.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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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7: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A\C\D\E 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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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9: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enithz 于 2009-11-16 22:16 编辑

ABDE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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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9: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考点是一,最近两年担任过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视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二,董事及高管在任期间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
A有足够时间,精力外,BCDE都会很忙没有时间,只有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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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0: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ABCE.除了财务人员不可以外,其他人员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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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2: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查阅了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未发现财务人员不能担任监事的限制性法规条款。因此,个人以为,D选项是可以选的。

直系亲属中,不含姻亲,所以小舅子也可以。

从各选项内容来看,现在打算全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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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7: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A,3.1.3(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
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年事已高,还能任职吗
对D,《公司法》118,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财务科长应该属于高管吧。
所以我选: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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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7: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秋风 于 2009-10-30 17:36 编辑

创业板-监事任职资格
1.在创业板上市的华谊姐妹共有5名监事,任职合格的有:(不定项选择题)
A B D E

A. 黄某,本公司职工,在近2年内一直担任本公司的财务总监,1月前,由于年事已高,转入综合办公处工作(非董事及高管)
可以

B. 尚某,生产一线工人,系总结理配偶之弟
可以

C.丽某,在近3年位一直担任控股股东公司财务总监
不可以

D.高某,本公司现任财务科长
可以

E.方某,第五大股东的董事长兼并总经理,在上市公司无其他任职
可以


《首发管理办法》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公司章程指引》126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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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21: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ls的秋风同学,C选项和你说的不想干的啊。是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来上市公司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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