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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189|回复: 8

[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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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5: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三会签字:
《章程指引》中董事会记录由董事签字;监事会记录由监事签字
《治理准则》中董事会记录由董事、董秘、记录人签字;监事会记录由监事、记录人签字
请问应遵守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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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 +1 +11 收起 理由
zenithz + 5
germain + 1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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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7: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怎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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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9: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按治理准则吧。指引法律效力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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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0: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准则2002年,指引2006年,都是证监会发的,应该按照指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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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0: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章程指引》和《治理准则》规定并不矛盾,。
一般《章程指引》只是对董、监事做原则性规定,而《治理准则》是进一步细化。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当然要有参见会议的董监事签字,当然也需要董秘、记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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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1: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类问题按要求高的来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个人理解这里以治理准则为准。
5楼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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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3: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治理准则》,《指引》不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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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00: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交所及创业板均有如下规定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治理准则应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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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4: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多的选就可以,因为两者规定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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