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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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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4: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供如下文件:
(二)按照本备忘录附件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填报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若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则按本款第2项的要求填报;
4、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5、前述1至4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三)结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进程,并按照本备忘录附件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填报下列范围内,且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牌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本次重组信息知情人名单:
1、除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其它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2、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和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由于所任工作职务可以获取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人员;
4、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筹划、制定、论证、决策、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5、上市公司依规需要向有关单位报送文件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6、前述1至5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请问该备忘录中(二)和(三)是否重复,(三)已经涵盖(二),有什么具体适用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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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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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08: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主要差别在于“(三)结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进程”,也就是说,(三)的要求是根据进程对(二)的补充,如果交易进程中没有涉及(三)中的人员,就不需要填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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