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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设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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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14: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遇到一个问题,在做一公司时,《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中规定:对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的话,如果异地开设分公司的话,地方税务部门不同意要求在当地缴税,但是总部的税务也不同意,搞得两边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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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23: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虽是老问题,却没有看到解答,同问:“如果异地开设分公司的话,地方税务部门不同意要求在当地缴税,但是总部的税务也不同意,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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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3: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太乱就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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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0: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很奇怪啊,现在地方税务局很积极配合分公司在当地纳税

这可是税源啊,而且新法覆盖旧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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