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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首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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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23: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greenjelly777 于 2009-11-13 23:44 编辑

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以外的投资范围。

我一直都认为上述情况在报告期内都不应该存在的,(三)明摆是缺乏独立性啊!现在忽然发行首发管理办法上面写的是1年内不存在,这应该怎么理解?请哪位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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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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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13: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关于(三),有些企业的客户很集中,例如单做某家乳业(蒙牛/光明/伊利)企业的产品,
使可能出现“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出现(四)的情况更容易,例如投资某家证券公司的比例超过20%,用权益法计算长投,这时不会并表,但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是相当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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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5 11: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证监会首发办法的独立性主要是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目的是尽量避免发行人的关联方利用控制关系或者关联关系从上市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首发办法里只规定对“关联方”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即并不否定发行人对稳定的非关联关系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因此个人认为理论上产品集中于某一个或几个非关联客户的对IPO审核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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