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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收购办法中的一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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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9: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能否通过先协议收购30%股权,再以部分要约收购方式,达到持有上市公司51%股权的目的???

根据:《收购办法》第47条: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此处的部分要约,具体指的是哪种情况呢?]。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不明白达到30%后,继续收购采取部分要约具体指的是哪种情况,请高人解答,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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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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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17: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这样可以。
未超过30%的收购,无论何种购买方式,只需履行披露义务即可。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需聘请财务顾问;
超过30%部分,可以部分要约或经证监会豁免继续协议购买或间接收购;未取得准许拟按原来协议或间接方式增持的必须全部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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