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0817|回复: 8

[疑问求答] 请教一下,关于业绩预告,各板块上市规则与信息披露备忘录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5-21 17: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各板块信息披露备忘录整理的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规定)(依次为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何种情况需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如出现上述情况必须进行业绩预告
年度(1月31日),其余自愿披露
一季度(4月15日)、半年(7月15日)、三季度(10月15日)、年度(1月31日)
一季度(3月31日,修正公告4月15日)、半年(7月15日)、三季度(10月15日)、年度(1月31日)
半年(7月15日)、三季度(10月15日)、年度(1月31日)
出现净利润同比变化超过50%但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况
(一)上一期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 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 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 元。
变动幅度不超过100%的
(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
(二)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4元人民币。
(三)上一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人民币;
(四)上一年度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2元人民币。
(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
(二)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4元人民币。
(三)上一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人民币;
(四)上一年度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2元人民币。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值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业绩预告中净利润变动幅度要求
不得大于50%。
无要求
净利润均为正值,不得大于50%。
净利润均为正值,不得大于30%。
业绩快报的披露
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偏差较大
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如果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公司应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如果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公司应在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披露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如果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公司应在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披露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如果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公司应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如果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公司应在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披露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上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达到或超过20%的,应该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上述规定与各板块上市规则内容有些出入,具体如下(一次为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业绩预告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业绩预告的豁免
上市公司出现第 11.3.1 条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期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创业板要求为正值)低于或等于0.05 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创业板要求为正值)低于或等于0.03 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创业板要求为正值)低于或等于0.04 元。

差异:①上交所披露备忘录要求年度报告必须出业绩报告、上市规则未规定。②深交所主板中小板披露备忘录规定一季度需出业绩报告,上市规则未规定。 诸如此类差异,请教大家以哪个为准呢?

参考文件:①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②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3年3月)。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2012年8月 ……

评分

参与人数 2金币 +8 先锋币 +5 收起 理由
狼马1 + 5 + 4
蘑菇 + 3 + 1 总结好,有心了

查看全部评分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3-6-15 23: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LZ很用心,12年就考了一题创业板的,我觉得关键还是把何种情况要业绩预告记熟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6-20 18: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所以这里规则和备忘录不矛盾。
深交所上市规则类似基本法,中小板信披备忘录1号相当于特殊法,没有废除仍然有效,它要求严于上市规则的地方,就从严披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6-20 21: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总结得真仔细,差点我又看漏了一个点,我觉得业绩预告应当从严,如楼上所说,如果信息披露备忘录要求高于股票上市规则,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来披露。以下是我整理的供参考,中报和三季报出现预告情形的,深交所都要求披露业绩预告的,上交所可选择:

  
  
上交所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年报
中报、三季报
年报
中报、三季报
年报
中报、三季报
净利润为负值
应当
可以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净利润同比变动50%以上
应当
可以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扭亏为盈
应当
可以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净资产为负数
——
——
——
——
应当
应当
连续两年亏损
——
——
——
——
——
应当

点评

全面!  发表于 2014-9-21 23:43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3 先锋币 +3 收起 理由
狼马1 + 3 + 3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6-20 22: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整理的全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9-12 14: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需要这方面的总结,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1-17 22: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甚好!论坛神人爆多啊,学习了,省略不少时间,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9-24 23: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3楼的说法,上交所的规则和备忘录不矛盾,只有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同时想问一下,《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1条规定: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那么,是否是说:不管有没有出现那几种情形,都必须做半年度预告、1-9月预告以及全年预告
       而第一季度的预告是在出现几种情形下才需要披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4-1 16: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需要这方面的总结,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5 14:09 , Processed in 0.361971 second(s), 4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