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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经营场所(办公)向关联方租赁是不是绝对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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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3: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在做的项目发行人的办公经营场所向大股东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租赁的,是不是构成实质障碍?
发表于 2011-6-29 14: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综合考虑的,个人认为应该解决。会里比较反感经常性关联交易,为何不装入上市主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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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9 15: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整栋楼是一本房产证,租了两层,无法分割房产证,而且房产的市场价格太高,发行人没那么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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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5: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增资进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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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7: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区分具体情况,仅仅作为办公地点而非经营场所(例如厂房),我觉得租赁是可以的,前提是可以找到市场价格,解释租赁价格的公允性。LZ所说的这种情况,房产证不能分割,因此我认为在价格公允的情况下,证监会应该认可这种租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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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7: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常性关联交易很有可能会影响发审委员的判断。个人建议与关联方撇清关系。如果不行,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i.e. 租赁价格的公允,找到市场价格或者是非关联第三方租赁价格数据,据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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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7: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能证明价格公允,应该不会成为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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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9: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1、会不会影响发生人独立性。
2、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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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23: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不行,可参考雷柏科技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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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00: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5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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