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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两个首发障碍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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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1: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发行人的经理在发行人子公司领薪水
这个构成障碍吧, 发行人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发行人的子公司当然也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啊
2: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合资成立一公司,发行人持股25%,达到重要影响,这个解释说是独立性障碍,说是有同业竞争,我觉得这里说同业竞争有点牵强吧,同什么业啊? 唯一同业也就是两个都从事投资业务了,这种现象应该很多吧?
还有两种情况就是合资成立的公司发行人持股1%或者控股股东持股1%,是独立性障碍吗????????????原因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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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08: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能说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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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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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4: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不构成障碍,发行人和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在上市时应当看成一个整体,任职和领薪水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可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第二个发行人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资不是同业竞争的概念。但是一般来说,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发行人的权益,都会避免此种合资经营。如果已经存在的,或者发行人取得合资公司的控制权,或者就出让给大股东或第三方(如果此种合资与发行人的业务相近或者上下游,原则上应当由发行人控制)。
以上是实务经验,请牛人再贴一下相关法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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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6: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二个问题:
历次的保代培训上证监会都会强调:
大股东及拟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与发行人经营同类业务,或者与发行人共同设立公司的,无论所占股份高低均需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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