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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72|回复: 5

[疑问求答] 破产法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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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23: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3条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终结破产程序。

我觉得(2)和(3)好像有矛盾啊。。。

如果破产费用是10,共益债务是5,

财产只有9,应该按第(3)款,终结程序
如果财产是10-14,是否应该按第(1)款先清偿破产费用?

那什么情况下可以出现第(2)款的情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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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19 + 10 同问
zyybj + 5
拼命二郎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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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23: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矛盾。
先清偿破产费用,再清偿共益债务。每一部出现不足时都要按比例分配。
你说的情况,如果财产是14,先拿出10用来交破产费用,剩下的4用来偿还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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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ybj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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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7 23: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按照比例清偿是在共益债务内部按比例啊。。。。
我一直以为是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间按比例。。。晕。。。多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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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8 01: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啊。。。我想了一下还是觉得有问题。。。如果是2楼大大的解释,那不就是直接写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税--普通债务”的清偿顺序就OK了??为什么要特地写那么大一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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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23: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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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23: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满足费用再满足共益债务。。。比例是内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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