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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请高手帮助解读一下这两个文的在适用对象方面区别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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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0 13: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    2009-10-2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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