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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证监会2014年9月26日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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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22: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4-09-26 来源:证监会

2014年9月26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证监会对沪港通准备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以上内容见官网要闻、公告和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另外,还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其它问题。
问:6月以来,证监会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包括了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湖北、广东的7家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目前已有部分交易所在整顿后改变了交易方式,整顿已见成效。请问从总体来看,对各地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中发现了哪些问题?
答:今年6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清整联办〔201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各类交易场所集中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由于此次现场检查涉及的交易场所种类多、数量大,完成这项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通知》规定,检查的截止期为9月底。目前,各地检查的现场工作部分已经基本完成,部分地区的检查组已将发现的问题告知交易场所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交易场所整改;其他地区的检查组正在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此次现场检查的具体对象,由各地检查组按照《通知》的要求,根据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确定。据我们所知,上述7家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中,有5家纳入了检查范围。检查发现,部分交易场所存在违反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连续交易、集中交易等问题。有的场所正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存在问题的其他交易场所,我们将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加紧督促整改。
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禁止标准化合约、禁止集中交易、禁止连续交易等“红线”,适用于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场所以外的所有交易场所。存在问题的交易场所,无论注册在什么地方,都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积极主动、认真彻底地进行整改,不观望、不等待、不攀比。对拖延不改的交易场所,我们将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违反规定的交易活动,往往蕴含着极高的风险。我们建议广大投资者,在参与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前,仔细了解其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认真评估交易风险,对自己不了解或不能承担其风险的交易,不要参与;发现交易场所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违反规定的,要坚决避开。这是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问:部分低碳业内人士表示,碳排放权交易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交易,是政府强制设定、企业强制纳入的交易市场,不允许集中交易导致交易效率低下,同时由于碳排放权市场活跃度很低,不允许集中交易也导致价格波动较大,因此建议主管部门酌情考虑。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目前正在开展的碳交易试点是根据国家碳市场建设的整体部署进行的。主要定位是碳交易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累积经验。由于控排企业对碳交易认识还不够,准备也不足,主要是持有到期履约。目前出现的交易不活跃现象是正常的。我会将继续支持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规范发展,同时积极配合国家发改委推进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
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37号文)明确规定,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请问如何理解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集中交易方式一般适用于从事标准化产品交易的公开市场。目前,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基本可分为权益类、商品类两大类。权益类交易场所可以再细分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的主要产品(股份或债券)虽然为标准化产品,但由于这一市场定位于私募市场,股份或债券持有人数较为集中且不以短期买卖获利为目的,不需要也难以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其他权益类交易场所交易的产品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交易双方的需求也是个性化的,更不适合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定位应当是商品现货市场,现货市场的功能在于促进商品流通,交易双方的目的是实现商品交换。在现货市场上,交易参与者对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不尽相同,具有个性化、非标准的特点,因此现货市场交易的商品也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不适合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我们理解,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各类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和交易产品的特点出发作出的,有利于防止交易场所片面追求交易规模和自身经济利益,违背规律采取不适当的交易方式,从而带来投机炒作盛行和金融风险积聚,损害交易参与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交易场所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准确把握自身功能定位,采取符合国家规定和自身特点的交易方式。事实上,近年来,一些违反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交易场所频繁出现风险事件,这足以给我们敲响警钟。
问:请问距离“十一”期间上线统一账户平台还有不到一周的时间,能否介绍一下最新的准备工作情况?
答: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正积极准备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完成账户业务规则的修订及发布、统一账户平台的建设及测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根据账户整合工作计划,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将于今年十一期间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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