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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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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9 22: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2007年6月1日以后破产的企业, 担保债权一定优先于破产费用,在破产费用之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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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9 22: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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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9 23: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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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0 19: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错, 是以前形成的债权才优先,2007后破产,但职工债权是2007年以前形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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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20: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错吧,
破产费用是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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