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softgreen

中国国籍自然人能否成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0-11 11: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
》:   为了避免无资金、无经营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行政性管理机构轻率对外签约现象的发生,并依法保护中外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能够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涉外经济合同能够严肃地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方合营者必须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各级党政机关及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党、政、军、工、青、妇以及跨行业、跨地区或全国性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种行政性机构,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学术机构,研究机关,院校,公安劳改系统的单位等,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应作为中方合营者对外洽谈、签订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三、城乡个体工商户、承包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以及个人合伙等,未经特许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洽谈、签订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四、军队后勤系统、研究机关、院校的工厂、农场以及跨行业、跨地区的联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审批机关批准后,可对外洽谈、签订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五、各审批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中方合营者的法人资格。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各审批机关也不应受理审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签订的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六、本通知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

这个文件至今有效,应该也是对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营企业的一个明确限制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0-11 14: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DukeHou


    突然想起来,90年代初经济过热,很多外资涌入中国,一些个体户在厦门、珠海等地方开始设立“皮包公司”、“猫公司”骗取外方资金,是不是因为这个才规定中方应当是法人呢?

   仅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0-11 15: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参考康得新上市时,天银律师事务所针对反馈意见之二:““请保荐人和律师对发行人股东中存在中国自然人是否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合法存续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的意见;请律师说明未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及该事项的原因。””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0-11 22: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请参考向日葵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8-10 22: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们理解,此处外商投资的“法律”应作狭义理解,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由此,在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未明确规定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之情形下,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1号)规定:外国股东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规定:“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虽然该等部门规章规定自然人不能以新设或收购方式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基于上述法理,该等部门规章应不在《公司法》所指的“外商投资法律”范围之内,且该等部门规章并未禁止自然人以增资方式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上述只是就法律适用的理解,监管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就个案而言,发行人必须严格履行自然人股东增资入股中外合资企业的必要法律手续:(1)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复;(2)换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法定验资机构验资;(4)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变更登记。可以说,会里应该更看重该等必要手续的履行,并审核考虑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创业板的向日葵(300111)同样存在相似情况,自然人也是以增资方式入股发行人,同样获得了会里的认可。此外,在个别地区,如上海浦东地区、北京中关村,已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发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上述的些许分析,我们认为,限制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其实已没有实际意义,法律也应该放宽该等限制(如10号文相关规定的进步)。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采取自然人增资入股方式,只要履行必要手续,会里还是比较认可的。随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公开发行与上市,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现象已普遍存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9-30 09:23 , Processed in 0.236278 second(s), 2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