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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要约收购不得低于5%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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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6: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协议收购到30%以后,收购人发要约是否一定要超过5%呢?


《发行与承销》书上P427页最后一段:

在以下情况下,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1)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
(2)通过交易所,持有达30%,继续增持
(3)通过协议,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5%,但未超过30%
(4)间接拥有超过5,但未超过30%

《发行与承销》书把《收购办法》的法条概括了一下,如果照其中的第3条,似乎没有把30%以后涵盖进去?
我理解可能存在问题,希望大家帮助解释一下。
发表于 2009-12-25 21: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3.4此处书的条文表述是错误的.5%涵盖所有需要要约收购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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