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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时的不合规如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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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17: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连锁企业有几十家销售分公司,当初成立时股东和法人代表都是销售分公司的负责人,从法律上讲是独立的公司与该连锁企业无法律关系。现在要整改,有什么办法呢,企业想直接工商变更,但是从公司法来看应该有股权转让再工商变更。
法律上不是同一控制人,实质是同一控制人。有没有按注册资本计算转让款的可能,另外如果按账面值转让,有没有什么现金流转的方式可以参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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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19: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LZ的描述,还是有些没看明白,说说我的理解供参考吧。以下思路可能不准确,请LZ和各位高人指正。
    1、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不是独立的公司,法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承担。该连锁企业与这些分公司示是否实质是同一控制人,只是分公司设立时是不同的负责人名字?
    2、如果分公司负责人只是挂名,实质都是同一控制人,在法律上,分公司负责人可以不是实际控制人啊,分公司仍然是设立其的企业控制的。
    3、即使要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实际控制人,可以向工商部门出具变更说明(这种情况是不是不涉及现金流转和个税问题?),办理工商变更。
    4、如果涉及股权转让的,最好按账面值转让应该有经评估的公允价值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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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09: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lz所说的分公司,实际是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理论上与总(母)公司是平行关系,实际为母子关系。

若是如此的话,那是需要股权转让的,定价还是公允定价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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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13: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有表达清楚。目前几十家销售企业与母公司法律上是独立法人,但注册资本、财务经营管理团队都是母公司出和控制的。现在有两个问题:
1、非上市又是民营企业可以按账面值和评估值转让,那母公司需要拿一笔钱出来收购,然后钱怎么流转回母公司呢,因为这只是一个形式问题。
2、法律上几十家销售企业与母公司是独立的,但实质上是由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同一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注册资本的价值转让。证明实质上同一控制人,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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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4: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没看明白。问题:
    1、销售企业与母公司之间法律上是独立法人,但实质上母公司控制,是不是说销售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有瑕疵?
    2、所谓母公司收购,看资金回流思路显然是不符合法律上的规定了,这种操作思路是否欲盖弥彰?是否应先从根上解决股权问题?
    3、以注册资本的价值转让,仍旧缺乏说服力。证明为同一控制人,可选的思路之一是否可以从销售公司出资设立时的实际情况与工商部门协商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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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5: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 销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是由母公司实际出资,但名义上却是其他主体

那么能追溯当初的资金往来情况么?如果有的话,补充当初的代出资协议,这次收购的同时,由资金占用方从收购价中归还母公司,现金流就正常回去了。

如果无法追溯当初的资金往来,或者现有证据说明母公司与销售公司没有上述相关的资金往来,我觉得就得实打实出钱买股权。

实际的同一控制人,我到觉得如果当地工商、税务(定价涉税问题)能认可的话,倒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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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6: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以这些销售公司的经评估资产以评估值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值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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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0: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假设:各地负责人设立运营公司的资金来自于母公司,在财务上体现为往来款。

一、解决方案:

1、由各地负责人和母公司签订代持协议,内容包括:(1)确认代持情况及控制情况;(2)确认收益归属;(3)确认母公司有权在任意时刻收购运营子公司。

2、由母公司行使购股权,收购各地负责人持有的运营公司股权,将其变更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前述代持协议的收益归属,股权转让价款将回流到母公司,母公司的往来款项目清除。

二、注意问题:

1、关于控制和合并报表的细节请咨询审计师的意见。

2、关于转让作价最好能以评估值转让,最好有审计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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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2: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8#方案如果假设与LZ问题吻合,则基本可行。
    另外作如下补充:如果假设销售企业(即上述运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于母公司,财务上体现为母公司对于各销售企业在工商备案的股东的应收款项,这种方式从合法性上运作去规范,我认为也有可能实质上不需要实际的现金流转,只需要将股权进行协议变更。当然,考虑到可能的历史出资瑕疵,或许企业与工商部门达成一致需要有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对价款流转,但还是应改考虑其实质瑕疵所在以及证监会、发审委员审核思路导向,避免对审核时造成实际控制人对销售企业抽资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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