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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攻略] 创业板建立终身保荐制 受到业内专家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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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20: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创业板建立终身保荐制 受到业内专家充分肯定

时间:2010年3月25日
来源:证券日报





受访人士称,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对发行人造假的惩处力度,经济制裁与处罚要双管齐下。

  在2010年3月25日举行的深交所第十一届保荐机构联席工作会议上,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提出,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研究创业板终身保荐制度建设。

  “此举若能推行,对投资者是有利的,可以让保荐代表人担负更多的责任,对自己保荐的企业负责到底。”世纪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吕丽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上市公司与保荐人捆绑在一起,如果企业不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也应该取消。至于是否应该长期取消,则要看性质大小而定,这样,可以加大保荐代表人对自己所保荐的企业负责。

  “深交所提出研究创业板终身保荐制度建设,我觉得这个想法非常好,应该说是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记者表示,这就把过去两到三年的保荐时间给延长了,让保荐人对所保荐的企业负责到底。与此同时,他还提出,要加大对发行人造假的惩处力度,“经济制裁与处罚要双管齐下。”

  “我提倡终身保荐,如果保荐几家公司,二、三年上市公司就完了,保荐人的资格也应取消。这样可以促使保荐人的责任心。”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表示,在英国实行的是终身保荐制,保荐人要对推上来的企业负责,就像我们产品终身保修一样。即使过了保荐的时间,企业如果出现虚假信息,保荐人还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并不差钱,关键是投资标的——上市公司的可信与持续增长。强化保荐责任,提高保荐工作质量是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一个基石。

  吕丽华表示,目前的保荐代表人职责好像就是将企业保荐上市二三年后,就没什么责任了,而终身保荐制可以很好地约束其只重上市利益,不管心企业成长或一味地包装上市,而不考虑上市后企业经营不善是否退市。“推行该措施,我觉得可以一定程度地杜绝烂企业上市。保荐代表人担负着更多的上市后的监督责任,将自己的利益和企业的成长捆在一起。“事实上当某些券商的直投业务开展后,你可以发现一些公司上市步伐好快,就是因为利益驱使。”

  “创业企业通常财力有限,融资规模也较小,但同时风险较高,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如何能既控制企业的上市成本,又能确保监管有效及企业有足够的透明度?通过保荐人终身制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业内人士表示。

  据了解,在保荐人制度方面,伦敦创业板实行的就是宽松的上市标准与终身保荐人制度相结合。这也被认为是伦敦创业板的一条经验。

  业内人士表示,借鉴伦敦创业板的成功经验,创业板市场可以考虑构建以终身保荐人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创业板市场中应明确保荐人的两大任务:在上市前是上市公司的“辅导员”和“独立审计师”;在上市后是“信息披露监督员”和“投资者公关”。“保荐人好比是保姆,不仅上市之前要有,上市之后也一直要有,而且其担任双重角色,既为公司提供相关规则方面的咨询,同时对上市文件进行审核。而鉴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都属于初创企业,所以,在创业板的监管上,一定要加大力度,对拟上市的公司要严格把关,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要严格监管。”

发表于 2010-3-28 14: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建立终身保荐,强化责任与监督机制,否则与会计师及律师一样了,一锤子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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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17: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一下2#所举会计师、律师的表述不够恰当之处:楼上所举会计师、律师责任例子不够公允,至于“一锤子买卖”的说法更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客观地说,会计师、律师的法律责任并不轻于保荐人,财政部(包括受其领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司法部(包括受其领导的律师协会)对于注册会计师及注册律师的管理和行业检查是很严格的,如果在其出具正式报告有违反相关法规及专业标准方面责任,是可能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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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17: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一下2#所举会计师、律师的表述不够恰当之处:楼上所举会计师、律师责任例子不够公允,至于“一锤子买卖 ...
北京蔚蓝的天空 发表于 2010-3-28 17:12

是的,律师和会计师的责任并不轻于保荐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肯定是要承担责任,这也是ZJH分散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既强化了zjh的权利,又厘清分摊了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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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17: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对于由保荐人持续督导这块,个人理解,从法律上来讲,保荐期间包括上市推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属于整个保荐合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体的持续督导人可以更换,但合约督导主体本身没有变化(当然主体变更、更换保荐人、违反约定是另外一回事)。但对于律师和会计师则不一样,其法律顾问合约、审计报告合约则都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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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17: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谈谈个人对于创业板终身保荐制构想的一些看法,以抛砖引玉,不当之处,尚请大家指正:
    针对这种终身保荐制,所带来的问题之一包括:这种设计是否具有追溯力?已经完成上市保荐并更换保荐代表人的项目如何处理?在国内,我们所熟知的往往是第一、二...桶金已经捞完后,后来的参与者不但已经无法复制暴利时代的模式,还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了。看起来,根据目前的种种信息分析,我们需要更好地从专业上、心理上等各方面做好准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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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2: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提的关于更换保荐人的问题很具有现实性。我个人觉得这个需要具体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后续督导者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所造成,还是因为上市时的上市保荐人尽职调查造成或其他原因。这也是为什么上市保荐和后续督导需要由一家公司承担的法理依据。
希望大家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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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 12: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合目前热议的江苏三友案例,谈谈中介机构责任问题,可能有些参照价值。根据报道所述,“今天江苏三友的虚假陈述行为,与过去的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有几分相似。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曾对大庆联谊、承销商、证券登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罚。而后,有679名大庆联谊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详见《江苏证监局正在核查 谁导演了江苏三友上市丑闻?》一文)
    所以,真正出了事,很可能不是仅仅保荐人受到处罚,其他中介机构也很难跑掉。所以,还是要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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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14: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后续问题思考
1、以后期间如何收费
2、离职的如何处理,不做或者进入其他券商做保代,如何影响当事人和券商
3、后续期间出现的问题责任如何界定
4、如何从操作上确保保代有足够精力去做这些事
5、是否意味着一个保代终身最多只能保荐多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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