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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43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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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09: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第43条的理解与适用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我看了中信证券的年报,中信证券高官也持有中信的股票,那么这会不会和上述规定违背呢?
发表于 2010-4-12 11: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信是当年留下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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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3: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不能够对公司高管给予股权激励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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