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收购业务实践中,有时会碰到标的资产公司为外资企业的情况,这时就会涉及向商务部报送申请并取得审批的问题,这无疑将会增加收购风险和成本。本文将结合案例就如何合理避免商务部审批,增加收购成功率做出以下探讨。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第28号令)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需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而要取得商务部的审批,除了需要报送“战略投资申请书”、“战略投资方案”、“定向发行合同或股份转让协议”、“保荐机构意见书(涉及定向发行)或法律意见书”、“投资者持续持股的承诺函”、“投资者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该投资者近三年来的资产负债表”等一系列申请文件之外,在所有文件都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还需要等待30日后商务部才能做出原则批复;若未取得商务部批复将导致交易方案无法向证监会报送。 最近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成功避开商务部审批程序:华闻传媒(000793)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华闻传媒主营传媒业务和城市燃气相关业务的经营,于1997年7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控股子公司时报传媒拥有《证券时报》经营业务的独家经营权。2013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4,955.80 万元,同比减少8.4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2,700.74 万元,同比增长95.59%。在我国文化传媒产业正处于大调整、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公司具有强烈的行业整合需求,拟通过并购进军动漫和移动互联网领域。而此次的标的资产之一——掌视亿通,在移动视频领域具备丰富资源和运营经验,是国内领先的运营商视频内容营销与推广平台,也是国视通讯最大的运营商视频内容营销及推广伙伴。本次交易华闻传媒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掌视亿通100%股权。 根据华闻传媒披露的信息,掌视亿通由风网信息于2013年10月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丁辉;当年12月进行增资,股本增至1.2亿元;2014年3月原股东风网信息即将掌视亿通全部股权转让给西藏风网。从时间上来看,标的资产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即完成了从设立、增资、到转让的过程,而西藏风网亦于当月刚刚成立,即受让了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这一系列运作似乎是在做某种准备。而从标的资产公司的股东情况来看,似乎更进一步证实了这种猜测。西藏风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法人代表亦是丁辉;标的资产公司原股东风网信息,成立于2003年,法人代表同意是丁辉。往上追溯,西藏风网控股股东为风网科技,是一家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法人代表刘述尧;风网科技除西藏风网、掌视亿通之外,现时还实际控制风网信息。风网科技是位于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风网股份的全资子公司;风网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刘述尧,台湾籍;刘述尧于2004年、2007年和2011年分别为风网股份引入了三轮国际财务投资者。于是,标的资产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那么,刚刚成立掌视亿通和西藏风网的目的是什么呢? 刚才说到掌视亿通的原股东风网信息,成立于2003年,创始人暨实际控制人正是刘述尧。刘述尧曾获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MBA;美国西北大学计算机硕士;交通大学计算机学士;创办风网信息前,历任在无线基础结构软件领域占有领导地位的美国Innopath公司大中国区副总裁和产品工程部副总裁;Kleiner Perkins创投旗下从事B2B电子商务的Medibuy公司技术部副总裁;ORACLE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等。风网信息目前是中国移动互联网视频行业创始公司之一及目前的行业领导者,已形成以移动终端设备多媒体播放技术为核心,国内规模最大的移动终端视频内容整合营销服务平台;拥有员工200多人,和一支来自美国硅谷的核心研发团队,早在2012年即实现收入规模过亿,连续四年稳居移动视频领域行业收入第一,连续五年实现盈利。原来,上市公司华闻传媒真正要收购的标的资产并不是成立仅数月的掌视亿通,而是刘述尧旗下的优质资产——风网信息。根据工商部门的查询信息,风网信息的股东为自然人丁辉和柳伟华,但实际为“外商”风网科技所控制。若华闻传媒的收购标的为风网信息,则会触发本文开始所述的商务部审批程序。此外,从本次披露的交易草案来看,“疑似”标的资产风网信息的相关信息披露极为有限——与风网科技的关联关系仅以“实际控制”四个字概括,其余也仅限于工商部门的公开信息。 显而易见,交易双方既不想将风网信息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也不愿将其作为交易对方进行披露。 根据已披露信息,2013 年12 月风网信息及其关联公司将运营商付费视频业务(风网信息的核心业务)注入掌视亿通;2014年3月风网信息将掌视亿通100%股权平价转让给西藏风网。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2000]第6号)第二、六、八条、《外商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二条之规定,西藏风网的投资方中没有外国投资者,不属于外资企业,应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既然不是外资企业,那么当华闻传媒发行股份购买其资产时,自然不需报商务部审批。同时,转让完成之后,风网信息也不会作为此次交易的对手方。 此外,近年来,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下,新疆、西藏、四川等西部省份相继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西藏,目前已成为国内企业颇受欢迎的“避税港”。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款第2点之规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所得税税率的通知》(藏政发〔2008〕78 号),企业所得税率取1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4号)又进一步明确,“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想见,由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大量现金及上市公司股票,必将导致西藏风网缴纳大额所得税。而选择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县羊达工业园区331 号作为注册地的西藏风网,显然是为了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如此,经过上述操作,交易标的从风网信息变为掌视亿通,交易对方从风网科技变为西藏风网(如下图所示)。一来,可以避免商务部的审批;二来,可以减少风网信息的信息披露;三来,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可谓“一箭三雕”。 (本文作者系天风证券并购融资部员工;文章来源:并购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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