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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能否持有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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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公务员持有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并不在该公司任职,这种情况证监会是否认可?有无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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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2: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该同志在调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之后,如继续持有调入前合法拥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并从事经营活动,显然与国家公务员的纪律要求相抵触。因此,国家公务员不允许在非上市公司持有股份,更不能参与其公司经营与股份分红,防止出现直接利益冲突,影响廉洁从政。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因上市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股票的财产权利与经营权利是分离的,且在市场上可以自由转让,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包括国家公务员在内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场上购买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对于调任前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其处理原则是: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转让,或者委托给有关信托机构管理,并在担任国家行政机关领导职务期间,不得过问该公司经营情况。由于我国信托业发展不够完善,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机构也比较少,开展的业务范围也比较窄,因此委托给有关的信托机构管理的办法在一些地方难以实行,缺乏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转让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是转让的对象应有所限制,只能转让给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将股份转让给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这可以保障转让的目的能够充分实现,防止名义上转让,实际上没有转让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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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8: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有了权威的说法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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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21: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废止,现为《公务员法》。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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