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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一个较复杂的拟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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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1: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lwind 于 2010-5-21 14:25 编辑

近期欲控股一家拟上市公司(新公司尚未成立),向各位高人请教如下问题:
    1、先设立有限公司、再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和直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哪种更易操作?对上市有何影响?
    2、入股人数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虽然可以控制在200人内,但我们怎么知道其他自然人背后没有很多委托代持?我们已经强调可以口头约定、但不能有书面协议,但如果上市前出现纰漏怎么办?
    3、科研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作为股东吗?
    4、农业新品种属于哪类知识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好像都不是,有什么特殊规定没有?农业新品种以及商标的评估(拟注入资产)只要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正规程序走完流程就可以吗?注:这些资产部分属于国有科研事业单位所有、配合我们拥有的其他资源(含技术)后能产生巨大利益,即使我们合法合规做完资产评估和注入工作,以后赚大钱是否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采用老知识产权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可以规避吗?
    5、因国家、省市大力支持,拟上市公司未来将获得巨额财政补贴、优惠之类,其实没有这些,财务表现也会大幅超过创业板上市标准,但有了这些,是否面临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有些政策不能准确判断其优惠期限)?最后一年补贴、优惠占比过大,是否对上市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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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4: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高人,所以只能先抛砖引玉了
1、一般操作是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待公司各方面逐渐规范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发起设立亦可,但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公司治理要求较有限责任公司更严格,不一定适合于对资本市场部熟悉的管理团队。
2、设立出资时可先了解各出资方具体情况,并对其是否存在代持行为进行了解,如有则进行规范,如无则须由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承担相关责任。
3、一般不行,除非进行身份划断;与所在的国有单位经营同种业务情形严重的可能会触及刑事责任。
4、农业新品种,有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可参照专利权处理,相关法律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之规定。转让流程务必规范,价格的公允性有足够依据即可,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方式,存在不掌握核心技术的问题,而且费用是否合理亦须推敲。
5、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构成重大依赖的,对上市有不良影响,如公司主营业务足够强大,补贴收入仅起到锦上添花作用的,将被认为是符合产业政策方向获得支持并无不良影响。申报前一年补贴收入占比过大须有足够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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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3 17: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草木灰
谢谢草兄指点,还有更深入的问题进一步请教:
    1、先设立有限公司,直接、间接股东累计数必定超过50人(直接股东小于50人),对上市进程是否有影响?
    2、各股东书面承诺后是否以后曝光(甚至很多人曝光),也不影响上市?书面承诺在设立有限公司阶段就必须做吗?
    3、我查公司法、公务员法等,并未限制科研事业单位职工入股,相关的规定(甚至刑事责任)去哪找?新公司与该科研事业单位都属于农业范畴,但农产品种类不同,原科研事业单位与新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相关的核心职工都会改变身份,进入新公司;原科研事业单位最多会从事与新公司业务相同的研发工作、不经营,且可以约定有成果出来必须转让给新公司是否可行?
    4、假设今年内成立,新公司明、后两年的主要品种还是老品种,从第三年开始新品种比重超过50%(新品种的知识产权完全属于新公司)是否可行?采取老品种一次性转让给新公司的方式,确实不好定价(该类品种没有我们的介入(包括知识产权、资金、政经资源、国外资源等)今后发展的顶峰每年也就几亿收入(现在几千万)、甚至没有(如果我们和别人合作),有了我们就是百亿空间),很难规避以后做好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我们可以为老品种支付很高的使用费(比它现在对外收取的高得多),因为几年后就被好得多的新产品取代了?
    5、符合国家新兴产业政策,可能会成为农业部、商务部、省政府的重点项目,政策理由足够,但可能比重偏大。
还有些上次遗漏的问题:
    1、公司注册时、双方还有些正在研发的知识产权,怎么评估、注入新公司?公司成立以后再买过来?
    2、由于对方的要求,新公司的股东中没有国有股东、会不会有风险(实质上是用他们职工的个人利益代替国有利益,当然我们多出了一部分钱、希望采用多付品种使用费的方式避免嫌疑)?其实从我们的角度而言,并不忌讳国有参股,但对方领导没这条不合作?假设国有股进入,除了程序上复杂一些外,有没有其他风险?
    3、由于该科研事业单位有自己的学术、名声追求的需要,新公司成立后和对方合资新建研究所(新公司绝对控股)、以后所有的知识产权、新品种放在这个研究所(可能是国家级),会不会存在关联交易和独立性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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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08: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1、按《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确实不能超过50个。如果以间接持股形式,仅从该类股东限售股解禁套现方面来看的确不方便,但对于上市主体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建议以代持形式规避50人限制。
2、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最好已经了解出资人的资金来源,以判断会不会造成潜在的股权纠纷,从而避免对以后上市造成影响。至于书面承诺,如果不能在出资时出具,则在此后可通过书面形式对于相关事实的确认来达到相同作用。对于资金来源清楚、明显不可能存在代持行为的股东,也没必要要求其都出具该项承诺。
3、科研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在经营性机构任职是不合适的,我国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针对国有企业董事经理的可以参考(有的研究所存在下属企业经理由研究所领导兼任情形)。建议对于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管还是要进行身份划断后进入上市主体。上市主体可以和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原单位签署长期的技术合作协议,明确成果的权属及相关事宜,并成为公司长远的技术来源之一。
4、如果主营业务中的主导产品发生变化,且公司对于新产品具有较高期望,建议还是在新品种取得实际的销售成绩后申报材料。对于当前主营品种今后即将淘汰的,支付合理使用费即可,没必要购入即将过时的无形资产。新品种与老品种的技术渊源是否清楚,是否会导致知识产权的潜在纠纷,可能是需要注意点的。
5、只要公司主营业务足够强大,扣除补贴收入后的经营成果足够,即使按照国家政策享受补贴和优惠,应该也不构成上市的障碍。

后续:
1、如果不需要通过出资方式获得,可以在公司设立后,以合理方式由上市主体继续投入研发,并以上市主体名义申请知识产权证书,避免潜在纠纷。
2、有无国有股东本身并不是上市相关的重要问题。重点关注的还是股权明晰,不存在侵吞国有资产的情形,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兼职行为等……
3、如果上市主体的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在原单位兼职的情形,且两者互相无股权关系,则上市主体与该单位不构成关联单位,合资设立由上市主体控股的研究所本身并无不可,但也可以考虑其他合作方式。如公司独立设立研发机构,并签署协议与事业单位进行长期合作,将部分品种委托事业单位开发并为其提供实验基地同时约定成果的归属及后续研发的合作事宜等。个人观点上市主体的研发机构即主要技术来源应完全属于自己,否则难免会涉及技术成果泄漏等潜在风险。

本贴均在未查阅资料情况下根据个人想法直接回答,相关表述肯定存在不准确的地方,欢迎LZ及坛友拍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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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8 15: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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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草兄,刚出差回来,我还是有一些不明白的地方:
1、由于该科研机构员工人数有200多人,而持股公司的人数不可能超过50人(设立多个持股公司好像很少见、可能有说不清楚地麻烦?),所以肯定存在代持行为。这种代持行为我们作为外来投资者是不可能搞清楚的,怎么解决?;出资的资金来源方面至少在持股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之间没有问题、全部现金入股。持股公司自身应该不需要按照上市标准严格审核,如验资、调查资金来源吧?
2、还有另外一个股东,由于他们过去和该科研机构之间有一些纠缠不清的利益纠葛,部分业务与拟上市公司相同,所以撇不开。我们建议该股东直接以自然人入股、新公司成立后再收购他们相关的资产,或者该股东以相关资产重新成立一个新公司,再以新公司全部资产入股,这两种方式是否可行?哪种更好?需要什么时候出具不同业竞争承诺?如果在上市前三年,仍然有股东从事同业,但上市前再承诺放弃是否可行?
3、我查了一下有关法律规定:科研院所职工辞职后三年内研发出来的新品种仍然算作职务育种(指农业领域),如果这样我们的新品种三年内都面临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怎么解决?
4、拟上市公司与原科研机构的关联关系怎么准确定义?双方只是股权上没有关联关系,业务上还是有的。长期技术合作协议怎么签,才能保证该科研机构未来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合法、合理价格的方式进入拟上市公司。还有,科研事业单位职工持股、投资是否参照2008年国资委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好像国有企业职工不能入股关联企业(此处关联企业包括双方存在上下游等业务关系的非国有企业)
5、该科研机构承担了一些国家、省市级的科研、推广任务,不放入拟上市公司,不能保证拟上市公司完全拥有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技术不被泄漏;放入拟上市公司,怎么放?
6、上市前三年分红应该怎么设计?由于自然人股东多,他们都有尽快回本的要求,拟上市公司未来三年具备很好的分红能力(可获现金利润远超股本投入),所以三年内、甚至一年内就保证回本也没有问题;但上市前分红太多(以及该拟上市公司轻资产运营,应收款、库存很少,可能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怎么证明融资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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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1 14: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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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顶一下,欢迎高手们来解答本贴及关联贴:以下知识产权处理方式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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