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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形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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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15: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净资产1000万,C自然人全资控股,同一实际人控制的另一公司B公司对A公司增值,增资1000万,增资后的股权比例如何确认?

自然人的股权比例可以按净资产比例确认?还是可以协商确认即可?

比如:1、C持有50%,B持有50%?
        2、B持有90%,C10%?
发表于 2010-5-23 12: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溢价增资啊,溢价比例可以按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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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9: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要公允的计算,按净资产确认时,B只拿出其中的100万做注册资本,另900万做资本公积。双方各占50%。
其他方案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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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3 20: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志们,我想问的是,有限公司属于人合形式,更注重股东间的协商,可不可以协商确定股权比例?

因为C持有A100%的股权,净资产1000万,现在B再增资进来按理是只能占50%或者更少。但是如果是协商好,让B持股到90%行不行?

如果行,就可以避免了同一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企业整合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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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2: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注册资本提升到1000万,B出资1000万的中100万计入资本公积中,这样就占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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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4 14: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rcraft 于 2010-6-4 10:07 编辑

可以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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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6: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a的股东是自然人而非国资,其股东股权比例可由股东各方协商,无论是50%还是90%都可以。
至于你说的避税问题,仅就目前的架构而言,是难以实现的。
按照国税总局59号文的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属于特殊重组的要求之一,按照你的说法,若单纯90%考虑,是很难通过税务局这关的。可以考虑对现有架构进行调整后在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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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5 16: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

可能税的问题说的不是很清楚。目的是要实现同一控制人下的股权调整,原情况是自然人C直接控制A公司,A为未来上市主体。现想在C自然人和A公司之间设投资公司B公司,通过C新成立一家B投资公司,B投资公司对A公司进行增资,直接持有90%以上的股权,未来C将剩余10%的股权转让给风险投资机构。
个人认为:B增资进入A公司,C没有获取任何收益,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C将股权转让给风险投资机构需要缴税。
         设立B公司的好处,未来A公司分红C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欢迎再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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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6: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oxyandj 于 2010-5-27 16:51 编辑

可不可以这样啊:
  c以a公司100%的股权出资设立另一家投资公司b,b肯定不能是独资公司,公司法规定以其他形式的出资比例好像是不能超过70%吧?(具体的比例我忘掉了),这就需要C另外找一个股东,最好是C另外设一个公司以现金出资,这样,b就100%持有拟上市主体股权,分红,包括以后转让给机构投资者都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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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20: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warcraft

对于一家公司进行增资,无论以何物增资,均可以评估值或双方(公司与出资方)协商确定彼此净资产/出资资产的价值,进而确定彼此在增资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增资后,改变的是注册资本;增资是否需要评估,取决于是否拟申请上市,如申请上市,在不同时段增资价格的确定都是发审机构和委员关注重点,需要解释不同阶段不同价格对不同投资者增资价格的确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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