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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b62349978

以借款出资是否属于现金出资,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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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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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23: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事实:
泰胜风能这家公司在2001年设立时的出资系股东向非关联公司的借款,在完成验资及工商登记核准设立后第2天,即由公司返还出借人,该笔借款遂转作股东向公司的借款,通过股东向公司代为垫付资金和应付利润弥补,直到2006年还清。根据《公司法》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71条:公司发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这行为属于违法违规。

中介处理:
1、明确该行为违法违规
2、由上海金山区山阳镇政府对该违法违规的历史形成原因出具说明;同时,金山区工商局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且不再追究行政责任(个人认为该文写得非常好~既不说企业责任也不说工商责任,大家都没责任~)
3、股东出承诺,一切责任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4、对着《刑法》和《经济案件追溯标准》逐条分析
5、对公司原始出资转出后,企业获得运营资金的情况进行核查,由股东出具说明,并提供了02-04年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明细
6、2001年的历史已经十分久远,综上论述对现在的经营不产生是实质影响,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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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0: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款出资不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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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0: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胜风能的解释也是很牵强,抽逃出资这种问题,目前只要后来补齐出资,工商部门出承诺。证监会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你说它不触犯刑法,那你看看以前上海某所谓的首富是啥罪名,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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