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目前想以其全部净资产向某公司增资。 目前在程序上遇到一些疑惑: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7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应该是指老《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甲以其全部净资产向某公司增资后,也就自然不经营具体业务,成了控股公司了,这是不是要国务院(法条明确国务院为直接的、且唯一的审批主体)直接批准? 2、即便能够审批,但根据老《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甲企业不能以全部净资产出资。 但是根据新公司法,这一条被废止了。那么甲是否还要遵照执行?
3、另外,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7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后来是否有什么补充修改文件,可另行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