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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w999

国有参股公司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是否需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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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5: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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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看19号令《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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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5: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jw999
19号文;第十条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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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7: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转让方是国有参股公司,非控股,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
其次,转让标的时拟上市公司股份,并非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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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0: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便是参股的,也要走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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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00: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只需公司股东会决议即可。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法》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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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0: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都要走评估、报国资委的流程。
依据是,首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中第四条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作了最全面和最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包括了“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和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明确规定了,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可见,关于只要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股权的变动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均需要进行评估并向国资委备案。第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占单位涉及到股份制改建报批的国资部门。第四,《国有资产法》中的第33条所说的情形是,国有参股单位的股东在参加上述股东大会前应完成其所持国有资产变动向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的程序。第五、实务与案例均表明,凡是涉及到国有产权的变动,无论是参股还是控股均需向国资委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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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2: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是参股还是控股均需向国资委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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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09: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确定以下两点:第一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第二关于只要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股权的变动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均需要进行评估并向国资委备案
   我认为国有参股公司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不一定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股权的变动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应该以参股公司的章程决定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果章程规定需要,国有资产出资单位代表需要获得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如果不需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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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13: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很精辟,哈哈,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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