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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实际控制人的内部交易,怎么可以避免走外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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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0: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公司是香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北京公司和香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国籍中国),现香港公司欲将其持有的北京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请问:此种股权转让必须要走外汇吗?可不可以不用实际支付?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走外汇?
发表于 2010-6-11 15: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问题:
1,先不用考虑外汇,自然人能成为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吗?
2,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能能行(但中关村那个办法也已经废止了),即便这样,当初设立香港公司的是否办理75号文外汇登记了吗?无论香港公司是自然人设立还是公司设立。
3,如果没办,计划补办吗?如果计划补办,如果是个人还好。如果是公司,那你能拿到商务部的批文吗?毕竟这是返程投资。
4,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必须用外汇。
5,跨境人民币结算目前只有试点地区试点企业可以,而且必须存在真实的贸易基础。当然,边境贸易业允许人民币结算。担心你不符合条件,因而不能人民币结算。
6,如果付汇,之前必须办理完税证明,否则你也拿不到外汇。
7,避掉外汇的途径你已经说了,就是不付!反正都是一家人。风险在于:(1),以后的年检过不去!(2),被外汇局认定为逃汇而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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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otxw + 10 75号文现在应该不能补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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