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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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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14: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 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 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 司股东选择。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前两种情形必须现金支付,除此之外的全面要约,可以用证券并同时提供现金?
发表于 2014-11-29 17: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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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1: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七条对何种情况下应该采用现金支付作出规定:
1. 退市为目的
2. 强制要约
除两情形之外,办法没有对支付手段作出规定。
实际操作中,目前仅有东方锅炉案采用过证券为要约收购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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