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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管道公司避税的讨论和案例----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面对税务上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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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4: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利用管道公司避税的讨论和案例----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面对税务上新的挑战

http://www.docin.com/p-58765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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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q1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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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5: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税务报》2010年6月9日头版头条,读完你就知道中国税务局的厉害了!其实早在2008年10月份和12月份重庆和乌鲁木齐国税局各处理了一个用SPV避税的案子,而且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首肯。谨慎啊!

如果觉得文章长,就捡黄色高亮部分读吧。

最大单笔间接转让股权非居民税款入库

       518日,某著名跨国投资集团在江苏省江都市国税局申报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73亿元。这是迄今为止国内征收的最大一笔境外企业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的所得税,它是我国税务机关按照经济实质对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防止境外企业逃避我国纳税义务取得的较大突破。

  扬州某公司是由江都一民营企业与外国一家投资集团合资成立。其中,该投资集团通过其香港全资子公司持有扬州某公司49%股权。2009年初,江都市国税局获悉,外方投资者可能进行股权转让,在推测的数种方案中,最大的可能就是间接转让,即境外控制方某投资集团整体转让香港公司来间接转让扬州公司股权。而对于间接转让,因其超越国内税收管辖权,对其征税国内并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江都市国税局及时向上级反映,江苏省、扬州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一方面积极调研并主动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间接转让股权进行规范的政策建议;另一方面,组成省、市、县联合专家小组,跟踪分析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

  200912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函〔2009698文件,该文件在对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问题进行规定的同时,赋予了一定条件下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向中国税务当局提交资料的义务。对于间接转让行为,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发布,显示了中国税务机关已决心遏制外国投资者通过转让特殊目的公司来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从而逃避中国税收的行为,也使得对间接股权转让行为征税有了政策依据。

  2010114日,江都市国税局得到信息,扬州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在境外交易完毕,间接转让形式证实了江都市国税局最初的分析推测。交易发生后,江都市国税局由分管局长带队与该跨国投资集团代表及其税务代理人进行首次谈判。该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购买方、交易均在境外,在中国不负有纳税义务。此后,联合专家小组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认为应依法争取国家税收权益,并决定下一步重点是采集交易相关信息。在这一思路指导下,21日、9日,32日,江都市国税局先后向间接转让交易的股权购买方公司、转让方投资公司发出税务文书,在几经周折后,取得了该笔股权转让的协议和交易相关资料。2010216日,江都市国税局收到投资集团提交的3份文件。江都市国税局立即启动应急程序,联合专家小组投入运转,一方面核对英语翻译过来的购买协议,另一方面对购买协议及相关资料研读和分析,了解交易实情,查找判定依据。为进一步扩大信息来源,克服信息来源单纯依赖投资集团的不利影响,江都市国税局还从交易购买方公司的美国母公司网站上查悉,2010114日,该公司正式宣布收购扬州某公司49%股份交易已经完成。新闻稿件详尽介绍了扬州某公司的相关情况,却未提及香港公司,间接证明该公司购买香港公司仅仅是形式,而交易的实质是为了购买扬州公司49%的股份。联合专家小组通过对购买协议及相关资料的深入分析、相互印证,逐渐理清了香港公司无雇员;无其他资产、负债;无其他投资;无其他经营业务的经济实质。

  20103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有关领导专程到江都市国税局,与江苏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扬州市局、江都市局共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审核,一致认定,这次股权转让尽管形式上是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但实质是转让扬州某公司的外方股权,应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予以征税。根据税务总局的审核结果,42日、21日,江都市国税局向扬州某公司先后发出相关文书,通知其股权转让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应申报纳税。

  经过数次艰难谈判、交涉后,429日,江都市国税局收到了扬州某公司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518日上午,1.73亿元税款顺利缴入国库。

  江苏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投资集团境外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它的意义不仅在于捍卫了国家税收主权,更重要的是将对那些在中国投资赚取高额利润,却企图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逃避我国税收的跨国公司产生较大的震撼。

    记者从江都国税局获悉,一外国跨国投资集团子公司在该局一次申报入库非居民所得税1.73亿元,我市财政凭此获一般预算收入7000多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国内入库的最大一笔境外非居民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征收的所得税,标志着我国税务机关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和征管实践方面取得新突破。

  我市一成长型合资公司A公司,是由我市一民营企业与美国一家颇具国际影响力的投资集团合资成立的。其中,由该集团所属C公司通过香港全资子公司B公司占有A公司49%股权。2009年初,江都国税局在为A公司进行个性化税收服务中获悉,其外方投资者C公司可能进行股权转让。江都国税局同时还根据了解的信息分析到,C公司可能通过间接转让股权进行避税。因国内对间接转让尚未有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江都国税局及时向上级汇报反映,省、市国际税收部门主动向总局提出政策规范建议。20091210日,总局发布国税函[2009698文,重点就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规范了间接股权转让行为。

  今年1月,C公司在境外将B公司整体转让,也间接转让了A公司49%股权,转让获利巨大。交易发生前后,江都国税局在省和扬州市国税局的指导下,通过与C公司艰难谈判,取得了与交易相关第一手资料,初步判断B公司属于“无雇员、无其它资产和负债、无其它投资、无其它经营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在上级国税部门的指导下,江都国税局与C公司及其代理人经过数十次交涉和艰难谈判,C公司最终同意按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518日,C公司美国总部25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73亿元)税款到账。至此,国内最大的单笔间接转让股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在江都正式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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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3: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受启迪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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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0-12-12 13: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有了对策,新的模式又会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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