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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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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10: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中,有以下几条准则:
1、按成本法模式或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两种计量模式只能取其一,并适用所有投资性房地产。
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能转变为成本法模式。

当某企业以前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目前新增一项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但无法可靠、持续地获得公允价值,此时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如何处理???
发表于 2010-6-21 21: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增的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法,以前的还按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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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h59 + 15 + 15 + 15 似乎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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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0: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方法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所以楼上说的好像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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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5 +15 +15 +15 +15 +15 收起 理由
noah59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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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16: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企业两种计量模式并存现象的除外情况:“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非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或开发活动或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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