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7036|回复: 7

对国有参股企业需向国资委报批的法规依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6-30 10: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7-4 16:59 编辑

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都要走评估、报国资委的流程。

依据是:

首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中第四条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作了最全面和最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包括了“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和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其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明确规定了,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见,关于只要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股权的变动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均需要进行评估并向国资委备案。

第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占单位涉及到股份制改建及其他国有股权发生变动情形时报批的国资部门审批权限。

第四,《国有资产法》中的第33条所说的情形是,国有参股单位的股东在参加上述股东大会前应完成其所持国有资产变动向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的程序。第五、实务与案例均表明,凡是涉及到国有产权的变动,无论是参股还是控股均需向国资委报批。

对上述判断进行补充,国资委200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第一点的(五)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该条例还对涉及到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进行了规定。

评分

参与人数 2金币 +23 +20 先锋币 +2 收起 理由
joannazhao + 3 + 2
COSCO + 20 + 20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0-6-30 23: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规定的比较详细。
楼主所述国有资产评估细则及规定,我的理解是指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还不是指股权变动等事项的报批。这是要分成二步走的。
3.4点无异议;5点么,楼主只说到国有产权变动,这个我觉得是个大概念,还可以更细化到小范围么,细化后,楼主的论断就不成立了。理由就我上述《管理暂行办法》;

对于楼主第二贴所述200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个文件的运用范围我有疑异;这个不是针对楼主而言。
我一直认为国有企业的改制是一个特定的内容,国有的有限公司--“改建”为国有控股股份公司,我不认为是改制。这个类型太多,需一一讨论是否属于改制,但一般而言,不能认定为改制。这个是个人意见。在实务中,各政府部门的理解也是不一致的,因为一直没有权威定义(我没找到过),各部门总是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关系利益出发,作出对条文的解读及运用,以方便某些工作或者是获取某些利益。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20 +20 +20 +20 收起 理由
COSCO + 20 + 20 + 20 + 2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4 23: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其实一直很奇怪,难道转让1块钱的国有资产,都需要走一遍程序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7-26 13: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楼说:“第四,《国有资产法》中的第33条所说的情形是,国有参股单位的股东在参加上述股东大会前应完成其所持国有资产变动向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的程序。”

依据《国资法》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因此,不知一楼所谓33条规定国有参股公司对所持企业股权变动需要国资报批的结论从何而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5-1-22 14: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 发表于 2013-7-26 13:03
一楼说:“第四,《国有资产法》中的第33条所说的情形是,国有参股单位的股东在参加上述股东大会前应完成其 ...

我理解楼主说的报批依据是: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因此,该办法适用于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因此,根据上述(四)需要对占有单位进行评估,相当于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因此,占有单位会被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因此,如果从广义理解子企业,应该包括国有参股企业。】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因此,依据上述(四)应该评估。】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因此,如果国有参股企业股权发生变动而未进行评估,理论上国资部门可以宣布经济行为无效,导致拟上市公司股权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所以保险起见还是要走程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8-31 22: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 发表于 2013-7-26 13:03
一楼说:“第四,《国有资产法》中的第33条所说的情形是,国有参股单位的股东在参加上述股东大会前应完成其 ...

正解,我也发觉到楼主这块的结论是有误差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25 14: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确实强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21-12-30 11: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各位大虾,我的问题是国有绝对控股的合伙企业订立股权投资合同是否需要国有股有限合伙人报国资审批?请赐教
      暂时先排除3个问题讨论:(1)不涉及产权交易评估和审批;(2)不涉及非货币财产转让;(3)不涉及《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企的直接投资行为。
      仅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投资决策合法性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4 17:42 , Processed in 0.526249 second(s), 3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