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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7: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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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以前考注会的时候碰到过这种题,是在分红时将投资企业净利润调整到所得税前,按照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计算应缴纳税的额,补足投资企业未纳税部分的税额:
在网上找到一个很全面的分析,供各位参考学习:
一、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的处理
(一)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利润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1一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计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实际税率(不包括享受减免税因素)。
(2)被投资企企业营企业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的按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纳税人(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纳税调整时,可参照税收绕让原则,视为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已缴纳税款予以抵扣。
本提举例
1、A确认B公司的投资收益 400万元,未分红时B公司的投资收益与所得税无关,税法只在收到分红款时征税。
2、B公司分配时,A公司确认应收股利100万元,同时确认应交所得税11.76万元(100万元/(1-15%)*(25%-15%))
会计分录:
借:递延税款: 11.7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76万元
借:应收股利: 1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万元
(二)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后仍有盈利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如纳税人既有按规定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补税的弥补,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本题处理:
(1)需补税的税后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100/(1-15%)*40%=47.06(万元)
(2)因为累计亏损额是100万,故这里需补税的项目不足弥补100万的亏损,这时,需要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如有)52.95万补亏,补亏后,因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适用的税率是25%,故不需要补税。
(三)投资方在减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按应缴纳的应纳税额和减征比例予以减征。
(四)中方企业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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