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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tscNO.1帅哥

[模拟出题] 关于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的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5 17: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以前考注会的时候碰到过这种题,是在分红时将投资企业净利润调整到所得税前,按照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计算应缴纳税的额,补足投资企业未纳税部分的税额:
在网上找到一个很全面的分析,供各位参考学习:
一、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的处理
  (一)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利润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1一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计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实际税率(不包括享受减免税因素)。

  (2)被投资企企业营企业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的按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纳税人(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纳税调整时,可参照税收绕让原则,视为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已缴纳税款予以抵扣。

本提举例
1、A确认B公司的投资收益 400万元,未分红时B公司的投资收益与所得税无关,税法只在收到分红款时征税。
2、B公司分配时,A公司确认应收股利100万元,同时确认应交所得税11.76万元(100万元/(1-15%)*(25%-15%))
会计分录:
借:递延税款: 11.7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76万元
借:应收股利: 1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万元

(二)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后仍有盈利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如纳税人既有按规定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补税的弥补,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本题处理:
  (1)需补税的税后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100/(1-15%)*40%=47.06(万元)
  (2)因为累计亏损额是100万,故这里需补税的项目不足弥补100万的亏损,这时,需要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如有)52.95万补亏,补亏后,因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适用的税率是25%,故不需要补税。

  (三)投资方在减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按应缴纳的应纳税额和减征比例予以减征。

  (四)中方企业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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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7: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看到楼上的解释,我也查到了国税的解释:(内容补充在后面)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 ... 137351/9184533.html
处理如下:
二、不需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

  (一)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先将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二)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需补税。

  (三)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四)投资方在免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五)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后仍亏损的,依照有关规定不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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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7: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由于B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范围,因此不需要补交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4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4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万元

以上答案不知是否正确,欢迎各位排砖!

国税局的原文解释如下:

分回处于同一地区企业投资利润因税收优惠产生的税率差是否补税?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2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A和B公司同属于一地区:A公司曾享受过两免三减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B公司的税率为25%,对股东B公司进行分红,B公司是否需要补税率差?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从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分回投资股利,如果是满足条件的,即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是免征所得税的。如果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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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11: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王军


    还是没看懂,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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