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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拟发行人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转而回来收购其境内子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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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0: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高人,你们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案例:股份公司A(拟发行人)下属有两家子公司,股份公司持股比例均为75%,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境外自然人)的境外全资子公司持有其余的25%,现在股份公司A打算在境外设立一家子公司,然后由这家子公司收购那25%的股权。已经过会的企业中有没有这种案例,请哪位高人指点一下,谢谢!
发表于 2010-7-3 13: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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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2: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不是想保留中外合资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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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2: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意图很明显,可能是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未满十年,免得补缴所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然而现在又不允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合办企业,所以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必须调整,把25%的股权转让出去,第一种方法是转让给与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的外国投资者,继续保持外资占比25%,第二种方法是拟上市主体境外直接投资设立公司,然后返程投资收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持有的25%股权,这种方法能实现拟上市主体100%持有子公司股权,另一方面又可以维持外资占比25%,不至于补缴所得税。
个人觉得拟上市主体境外直接投资设立公司返程收购子公司另外25%的股权应该是可行的,应为很多过会案例里面有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像誉衡药业只是控制权转移到了境内,而保留了部分假外资,以继续保持外商投资企业身份。只要拟拟上市公司合法合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批准手续,设立公司后返程投资应该是可以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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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2: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拟收购子公司25%的股权属于境外主体持有的境外资产,发行人设境外载体收购该股权,在法律监管上很便捷,性质上属于该外国国内交易主体之间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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