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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为什么要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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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6: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个弱弱的问题,为什么除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要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外,持股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也要作出相关承诺。仅是基于关联关系吗?还是有明确规定?
发表于 2010-7-12 23: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第38条规定:“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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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4: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近一系列案例,会里面现在对重要股东的同业竞争也很关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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