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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上市时必须执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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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5: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frienddbj 于 2010-7-20 15:10 编辑

一、现状

目前,全国出租车行业在驾驶员的劳动关系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模式:以上海为代表的公营模式,驾驶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向公司上缴一定车辆承包费;以温州等地为代表的租赁模式,驾驶员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将出租车租赁给驾驶员,每月收车辆租赁费。

目前,云南省大理市实行的是租赁模式。

二、有关规定

目前,国家法律、部门法规层面,没有关于出租车驾驶员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中要求:“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2005年4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78号)》形式,将国务院办公厅上述通知转发了云南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大理市层面至今没有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问题

大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欲借壳上市,是否需要变更目前与驾驶员的租赁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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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5 收起 理由
lubeking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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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21: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很有意义。
从法律层面来说,其实抛却国务院办公厅这个文件,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保持目前既存的2种法律关系均无障碍。但2种方式代表着出租车公司2种不同的盈利模式。上海模式主营业务收入是承包费,驾驶员作为公司员工,从而导致公司需要承担各方面法律责任;温州模式则主营业务收入是租赁费,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则驾驶员的诸多风险与公司关系则不大。
除南京中北外,不知是否还有其他出租汽车公司上市?由于南京中北上市太早,可供借鉴意义不大。
欢迎大家一起参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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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6: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绝尘客

上海的大众、强生都是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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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beking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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