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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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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7: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老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三)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二是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又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三)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请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审议,是过半数决还是三分之二以上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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