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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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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00: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0年08月02日   


答: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 《第26号准则》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通常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例如,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7月1日,通常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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