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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12 月12 日,佳隆有限股东会决议将佳隆有限注册资本由100 万元增至6,488 万元。其中,普宁市双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经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汕中瑞评报字[2001]第14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的非货币资产2,440.27 万元认缴增资额;普宁市泰旺贸易有限公司以经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汕中瑞评报字[2001]第14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的非货币资产1,690.71 万元认缴增资额;林长春以货币资金增资1,058.88 万元;许巧婵以货币资金增资1,008.88 万元;赖佩华以货币资金增资189.26 万元。汕头市中
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前述增资行为进行了审验并于2001 年12 月16 日出具了(2001)汕中瑞会验字第334 号《验资报告》,确认该等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2001 年12 月26 日,佳隆有限在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中所涉及非货币资产均来源于林平涛先生创办的罐头食品公司,2001 年3 月20 日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罐头食品公司核发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同意核准罐头食品公司注销。2001 年5 月18 日,罐头食品公司实际出资人林平涛和陈君(甲方)、林长
青和林长浩(乙方)就相关资产的分割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根据《企业改制协议》及产权界定结果,公司出资人林平涛、林长青、林长浩、陈君分别持有公司56.72%、20.15%、20.15%、2.98%的股权,本协议以上述比例作为财产分割的计算依据;一致同意以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汕中瑞报字[2001]第118 号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财产分割的价值依据。甲方分得货币资金1,955,728.69 元、非货币资产24,492,929.07 元,合计26,448,657.76 元,占应分割资产总额44,302,609.32 元的59.70%,甲方分得财产中,林平涛占95%
的权益,陈君占5%的权益;乙方分得货币资金857,522.30 元、非货币资产16,996,429.26 元,合计17,853,951.56 元,占应分割资产总额44,302,609.32元的40.30%,乙方分得财产中,林长浩占50%的权益,林长青占50%的权益。之后林平涛、林长浩和林长青再将上述分得的非货币资产增资按118号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投入双春科技和泰旺贸易。2001年12月12日双春科技及泰旺贸易又将前次收到的非货币资产经评估投入发行人。由于招股书未对前述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汕中瑞报字[2001]第118 号评估报告书进行披露,在此只能结合上述公司注销和财产分割的经济行为将汕中瑞报字[2001]第118 号评估报告书采用的评估方法推测为清算价值法,有此种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价值竟与对发行人的增资行为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一模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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