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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18|回复: 5

关联交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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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0: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持股5%的股东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36号》描述的关联交易类型的任何一种,这样的合作协议应当被界定为关联交易吗?
发表于 2010-8-11 11: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0-8-11 12:01 编辑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中对关联方的认定
如果持股5%以上股东如果为自然人,则符合规则对关联自然人的认定,其控制的企业应被认定为关联法人,该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应被界定为关联交易;
但如果持股5%以上股东为法人,法人股东自身会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但其控制的企业并未明确要求认定为关联法人,这时候需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予以判断,个人认为不被界定为关联方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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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1 13: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回复。
嗯,是关联自然人控制的企业,按照《上市规则》应当界定为关联交易了。但是,招股说明书要求是“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如果仅按照这个要求,需要把此合作事项界定为关联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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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3: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rukia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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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4: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协议内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36号》描述的关联交易类型的任何一种” 会计准则是一种列举法说明关联交易,很多都没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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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6: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仅从文字表述中,是不需要的。
但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如关联销售占主营业业务销售的比例;关联采购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来看;前10名销售客户中是否有该公司,前10名采购客户中是否有该公司,如果是有重要影响的,应界定为关联方,来提醒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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