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就企业整体改制中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作了些粗浅的资料收集,按照目前我国税法的规定,似乎应依如下几条执行(系前辈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目前较常用的应对之策——很多地方地税有免除股东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违背国税的文件。通常的处理方式是,股东获得地税的免税通知书,股东承诺如果国税追缴,则股东补足。 但参照300109博爱新开源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此的简单提及,2009年改制的新开源,审计净资产4397万元,改制后折股为2700万元(同改制前注册资本),净资产余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各股东均未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中未说明不缴税是否由于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亦未提及股东对此出具补缴承诺函。 在2009年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出台后,地方政府给予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税收优惠还能否在证监会顺利通过?为何新开源股东能够不缴个税? 还望前辈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