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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如何理解国税发【2000】11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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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00: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权,现在A公司计划通过向B公司增资购买C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万元,C公司评估后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根据第(二)第2项是否当B公司用C公司100%股权认购A公司股权时,只需要按照账面价值,即A公司只需要增发1000万股购买C公司100%股权即可,而B公司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上有人说国税发【2000】119号部分失效,有的说已经全部失效,请问这个文是否还有效呢,如果全部无效,对于B公司以C公司100%股权认购A公司增资的适用哪个税收规定??
发表于 2010-8-12 09: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重组类型和你引用的119号文是不相适应的。
B公司以其持有C公司股权对A增资属于股权并购类重组(见国税局59号文),而不是属于企业合并、分立类重组。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因此,若是以股权方式增资你应按照股权并购的所得税处理方式进行。按照你说的方式,应符合特殊重组约定,可以采取递延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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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10: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fushengbin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这一段说的应该也被合并企业股东(B公司)以持有的被合并企业(C公司)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A公司)的股权(增发的新股)。我觉得如果B公司用C公司100%的股权去增资还是使用119号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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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10: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一辉


为什么要适用119号文,而不想适用59号文呢。原因是交易目的是B公司希望将C公司卖给A公司并且避税,所以B公司用C公司的股权评价增资A公司,然后A公司大股东用现金回购B公司的股权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该项交易中由于A公司大股东要用现金回购B公司的股权,不符合第(五)项的规定,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而如果根据119号文,计税基础仍可以不按照公允价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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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1: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确定,该文已经失效。
现行适用文件为财税2009年59号文,和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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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12: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james_bond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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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00: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文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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