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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增持是否需要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和编制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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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7 
发表于 2015-1-15 15: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组办法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的 , 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
公司的上市地位;
。。。
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 3 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
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请大家探讨,以上情形特别是第一条是否需要编制收购报告书、大股东是否需要单独聘请财务顾问?甚至持续督导?
感觉没有必要,但看实际案例时,有编制收购报告书的情形

具体如何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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