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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请教公司法和控制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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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6: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两个问题:
1、公司法里以上是否包含本数?公司法没明确说明,一直有疑惑,很多人说以上包含本数,超过、过不包含本数。
2、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 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那甲乙两个股东一个持有50%、另一个持有31%股权,则分别满足了(一)、(二)(四)个条件,是否甲乙两个都拥有了控制权?控制权我理解只能有一个或者没有,那这样会不会矛盾?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5-1-17 11: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是表决权股份与(一)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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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9: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公司法属于民法,故公司法里以上包含本数。
问题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是为控制权的判断做指引,其前四条是四种具体情形,后一条是兜底条款,如何判断本质要是把握控制权的概念,可以参阅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等规定。具体到上述案件,甲乙两个股东一个持有50%、另一个持有31%股权,此时要看他们的表决权(股权和表决权不一样)情况,如果甲的表决权也是50%,此时甲是控股股东,其表决权超过其他人,对上市公司形成控制,这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按照顺序依次列举四种情形的原因,一般存在前条规定情形,就可以直接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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