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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对IPO中发行人和董、监、高涉嫌犯罪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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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2: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发办法》中:董、监、高有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是否意味着若发行人或董、监、高已因犯罪被判刑反而不构成影响呢?
发表于 2010-8-13 14: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的规定是最大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首发管理办法》只是对以上147条之外的情况作更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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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22: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法管理办法中>同时还有规定,董\监\高最近36个月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的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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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6: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目前的规定,只要不是被定为经济类犯罪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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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23: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比较分散,要看全不容易,这就是这个考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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