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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净资产折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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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5 17: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9-12 22:05 编辑

1、改制过程中,改制主体为A,A持有子公司B和C,持股比例都为75%;
2、假设1:A账面持有B公司长投5000万,假设B公司2007年亏损5000万;
3、假设2:A账面持有B公司长投5000万,假设B公司2007年盈利5000万;
4、由于新准则母公司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只有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
才采用权益法;
5、问: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时候还能按照老准则体系下,以母公司净资产进行折股??
我们现在是否按照母公司净资产或是剔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合并报表数进行
折股?或者两者孰低???
从法律角度来考虑,以母公司净资产折股是毫无疑问的。但是:
新准则按成本法核算子公司权益,可能会导致折股的净资产偏低或者偏高?
最准确的数据为合并报表提出少数股东权益的数,但与法律层面可能有冲突?
最谨慎数为孰低?最不合理数据为按照母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
我的问题很简单:即--按照母公司净资产折股是没问题的,以前一直也是这么做的。
但新准则出来后,如果还是简单母公司净资产进行折股(由于成本法核算),如果
出现我上述举的例子的情形,
将与实际净资产差异较大。
 楼主| 发表于 2008-2-15 17: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母公司净资产数折股是毋庸置疑的

以母公司净资产数折股是毋庸置疑的,但从更深层次及合理性等方面考虑问题还是较多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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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5 20: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lol :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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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2-17 22: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原准则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主体母公司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作为折股的依据,原准则对于母公司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那么假如在新准则下还是采用母公司的净资产作为折股的依据的话,则由于新准则对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使得新旧准则下对母公司的净资产的审计值可能存在偏差,请问诸位如何处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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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0 11: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均进行追溯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在公司设立时已折合为股本或实收资本等资本性项目的,有关追溯调整应以公司设立时为限,即对于公司设立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资本的不再追溯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应采用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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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13: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老准则的母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并折股,执行新准则的母公司按成本法核算并折股。原按老准则已权益法核算并折股了,后IPO执行新准则原已折股部分不调整。上述子公司出现亏损,母公司按成本法核算,出于谨慎考虑可以计提减值准备,但子公司盈利,执行新准则母公司就只能按成本法折股,没有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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