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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37|回复: 4

[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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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0: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且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可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吗?
发表于 2010-8-16 13: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案例:应该首先去纠正,纠正后可以申请公开发行,所以非公开发行更没问题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改变的募投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究竟有多大?【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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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0: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经纠正的,不可以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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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3: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内部人揭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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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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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1: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可以,虽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和第十一条 所列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情形中的: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从公司运行角度来讲,应当首先排除募集资金运用不当的影响,才能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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