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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且你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实现效益与首发招股说明书承诺效益存在较大差异。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0 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不符。 | | |
| |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 2013 年 5 月和 2014 年 1 月山东证监局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分别指出你公司规范运作、存货管理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账外设账以及包括 ERP 系统、存货管理、资金管控等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2. 你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的进度和效果与首发招股书披露存在差异。 3. 你公司 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分别派发现金股利 1,600 万元人民币和 1,640 万元人民币,占当年你公司净利润比例分别为 29.40% 和 27.57% 。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0 号)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不符。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主要从事棉纱、本色坯布、色织布等棉纺织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煤炭贸易业务。 发审委认为,鉴于上述情形,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 2010 年度净利润为- 8,649.08 万元。 2011 年 10 月 20 日你公司披露三季报,预计 201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50 - 500 万元; 2011 年 12 月 21 日在关于 2011 年度经营业绩预计的提示性公告中称, 2011 年度业绩预计结果为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450 - 500 万元; 2012 年 1 月 31 日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11 年度经营业绩亏损 7500 - 8000 万元; 2012 年 2 月 29 日披露业绩快报称,预计 2011 年度亏损金额达 1.20 亿元; 2012 年 4 月 25 日,你公司披露 2011 年度报告, 2011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1.20 亿元。你公司对外披露的 2011 年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与业绩快报、经审计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且未能向投资者及时披露 2011 年将大幅亏损的实际情况,未能及时提示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另外,你公司 2012 年度改变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由此增加 2012 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98 亿元,扣除该项收益, 2012 年度净利润将为大额亏损; 2013 年度你公司将子公司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实现股权转让收益 8,661 万元,扣除该项收益, 2013 年度净利润持续大幅亏损。 发审委认为,鉴于上述情形,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 2009 年 12 月 14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向你公司提交的( 1997 )沪高经初字第 3 号民事判决书等资料,你公司为上海金福实业发展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998 年 1 月 10 日,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根据 2009 年 12 月 14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向你公司提交的( 1998 )沪高经初字第 49 号调解协议书等资料,你公司为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在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于 2005 年 9 月 29 日在《文汇报》刊登《债权催收公告》,截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受让债权日,上述两笔欠款的本息合计分别为 1,628.74 万元和 3,929.93 万元。 对于上述两笔担保债务,你公司无任何档案资料和记录,亦无法提供任何关于该两笔担保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文件资料,因此这两笔担保属于你公司历史上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尽管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铁铭已出具承诺及声明,明确了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但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并未制定清晰可执行的履行承诺的具体措施,你公司也未对上述两笔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发审委认为,你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10 年 8 月 18 日,经你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你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向美国 SolFocus.,Inc, 投资 13,600 万元(折合 2,000 万美元)。 2013 年 2 月 27 日,经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你公司对该项投资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投资未经过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且上述投资已全额确认投资损失。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12 年 6 月,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收购你公司(原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 “ 权益变动完成后,蓝鼎集团将会同上市公司进行详细、认真的分析,制定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努力实现扭亏为盈的目标。具体事宜和操作方案将严格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蓝鼎集团尚无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及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计划,及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你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初开始策划将房地产业务剥离,由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蓝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受让你公司房地产业务资产和负债。 2012 年 11 月 30 日,你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房地产转让相关议案。 综上,你公司房地产业务资产剥离事项违背了蓝鼎集团上述承诺。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 2007 年与 2010 年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均与披露的预期效益差异较大。其中, 2007 年高溢价收购控股股东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后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发生大幅下降,未达到预期效益。 2010 年募投项目海外投资数额巨大且连续亏损导致海外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你公司 2011 年与 2012 年度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 2011 年度你公司以往来款形式向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4.93 亿元,构成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已于 2011 年底偿还所占用资金,但未支付资金占用费。 你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在建工程中的吉恩国际采矿工程余额为 73 亿元,占你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43% 和股东权益的 235% 。对此,申报材料中未披露该工程余额的具体构成和具体核查过程。 发审委认为,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在申报材料中称, 2010 年 12 月劝业场酒店租赁业务、 2011 年珠宝拍卖交易和咨询业务收入等业务是真实的,不涉及关联交易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其主要依据是对有关人员的访谈和有关公司的承诺,但未详细披露交易合同的签订履行、交易价格确定依据等情况,你公司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及非关联交易的依据披露不完整。 申报材料称,你公司贸易业务是真实公允的,其主要依据是保荐机构与会计师对你公司的主要客户逐笔核查合同、后续现金流量及应收账款余额情况,但未说明是否对出入库单、货运仓储记录、物资调拨单、提货清单等与你公司贸易有关的实物流转记录及采购销售环节进行全面核查,你公司贸易业务真实公允的依据披露不完整。 发审委认为,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请材料及你公司代表和保荐代表人现场陈述,你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以 4,292.96 万元的价格,从控股股东弘昌晟集团购入风力资源勘测权。该风力资源勘测权仅根据你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政府风电办签订的《测风协议书》等协议确定,法律依据不充分;购买价以采用收益现值法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评估假设前 5 年每年转让收入为 900 万元,第 6 年为 960 万元,但至今没有为你公司带来收益。目前,你公司控股股东弘昌晟集团就此做出的未公开披露的承诺如下: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若汇通能源内蒙古四子王旗巴音风场一期项目未能取得有权部门的立项批复,则本公司将根据不同情形对汇通能源做出补偿。 发审委认为,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请材料及你公司代表和保荐代表人现场陈述,三峡英力为你公司控股股东于 2006 年作为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置入的资产。你公司分次投入共计 1.2 亿元获得三峡英力 80% 的股权,三峡英力一直亏损并未正常生产。在你公司持股期间,三峡英力对银行有巨额借款,由你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该银行借款大部分已由三峡英力偿还。而你公司累计投入 4.49 亿元对三峡英力进行单方面的财务资助,并未获得偿还。最终你公司将三峡英力股权及对其债权处置给控股股东子公司化医紫鹰的价格为 1.4 亿元。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 2008 年累计向大股东亨通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拆借资金 27,263.26 万元,并在 2008 年 10 月接受当地证监局检查时与银行共同提供虚假银行对账单。此外,你公司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且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据申报材料披露,恒星钢缆成立于 2009 年 3 月,你公司持股 51% , 6 名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比共计 49% 。 2009 年底,恒星钢缆净利润约 800 万元; 2010 年底,净利润约 2265 万元。又披露,你公司无偿许可恒星钢缆使用商标,并为恒星钢缆金额约 1.9 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保荐代表人和你公司代表在发审会现场陈述,小股东未同时向恒星钢缆提供担保;恒星钢缆还无偿使用你公司土地使用权用于厂房建设,且未签署任何协议。恒星钢缆的一名自然人股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由于恒星钢缆是你公司重要的子公司,上述关联投资以及土地使用权等交易未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予以披露。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不符。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上海联芯科技公司从事芯片开发业务,其主营业务与你公司子公司大唐微电子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同时,你公司此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增加你公司与上海联芯科技公司的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解释。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不符。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你公司的申报材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白城电厂投产预计年需燃煤约 450 万吨,并且全部煤炭由关联方 露天煤业供应。白城项目投产后,在不考虑其他项目建成投产后煤炭供应增加的情况下,预计你公司从关联方露天煤业采购煤炭总量的比例将约为 50% ,关联交易金额和比例大幅增加。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 2007 〕 302 号)第二条的规定不符。 | | |
| |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未按照有关规则披露。发行人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将与关联方发生大额关联交易,该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9 年 6 月 10 日举行 2009 年第 35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31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9 年 3 月 18 日举行 2009 年第 12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9 年 2 月 5 日举行 2009 年第 6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31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8 年 4 月 2 日举行 2008 年第 49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8 年 2 月 27 日举行 2008 年第 25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31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11 月 2 日举行 2007 年第 160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10 月 24 日举行 2007 年第 156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0 号)和《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举行 2007 年第 144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9 月 27 日举行 2007 年第 139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9 月 18 日举行 2007 年第 130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9 月 5 日举行 2007 年第 116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9 月 11 日举行 2007 年第 122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9 月 13 日举行 2007 年第 124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8 月 29 日举行 2007 年第 111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8 月 16 日举行 2007 年第 100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8 月 3 日举行 2007 年第 96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6 月 7 日举行 2007 年第 57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 [2006] 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举行 2007 年第 32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7 年 1 月 12 日举行 2007 年第 4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举行 2006 年第 88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举行 2006 年第 84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6 年 12 月 7 日举行 2006 年第 71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6 年 9 月 27 日举行 2006 年第 44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6 年 9 月 15 日举行 2006 年第 37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
41 | |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06 年 6 月 22 日举行 2006 年第 10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