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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解决方案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20 13: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神好,小弟想请教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解决方案问题,具体如下:
1、假设证券从业人员A持有B公司股份,B公司想挂牌新三板,请问A是否一定需要转让自己的股份才行?
2、如果A不愿意转让自己的股份,是否能与公司签订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大概内容为“公司挂牌后转让,或者公司挂牌后股票价格达到多少时才转让股票”。
3、如果一定要转让股票,那么A能不能转让给自己的妈妈C,转让给C是否需要缴纳税费(是否一定得花钱)?
4、如果A能够持有B的原始股,那么是否可以由A所在证券公司D为B推荐挂牌?
发表于 2015-1-21 08: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和推荐券商一家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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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08: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5-1-21 08:54
和推荐券商一家的啊?

恩,是的,其他的几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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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5-1-21 22: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仅为本人检索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的操作楼主可再咨询他人。

1、A必须转让自己的股份;
依据: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如果1的观点正确,那么2的实施应该也有困难。

3、如果1的观点正确,那么3中的转让(如借其母C的名义持有),挂牌前的尽职调查应该能够核查到。

4、如果A能够持有B的原始股,通常都会让你在挂牌或者上市前处理掉。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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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5: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始就不应该以自己的名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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